形式:现场投诉或电话投诉

投诉处理程序:医院接待投诉及纠纷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投诉人向有关部门、科室投诉的,被投诉部门、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及纠纷管理部门投诉。

投诉及纠纷处理接待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做详细登记记录备案。

 

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,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《民法典》医疗损害的相关条款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依规解决,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  

 

投诉处理地点:行政楼党办(行风、服务类)、医务科(医疗类)

 

接待时间:工作日8:00-11::30,14:30-17:30(5月—9月),14:00-17:00(10月—4月)

联系方式:0559—2177802,0559—2177695